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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政学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7日 00:00           ★★★
院政发〔2013〕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理论教学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实验教学体系,创建富有主动性、创新性的实践教学独立运行的新机制,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巩固学科知识、训练科研素养、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和实验教材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定原则要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实验教学计划应当从本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出发,由专业带头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门研讨,教学目的、要求与内容等要符合专业评估和本科教学评估的要求,保证实验项目的优化组合。实验教学计划由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四条 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程,应单独设课。实验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明确实验学时所占的比例。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实验的课程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教学单位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必须通过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七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统一,内容相同的实验不应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的学时数一般以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创新能力培养,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先修与后续课程的相互配合,兼顾项目选择中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靠性。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课程或项目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备案。
第九条 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的研讨,根据专业调整、规程(范)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及时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必须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在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基础上,各学科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专业(学科)实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实验资源,优化配置,尽可能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教材应优先采用本科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若教材缺乏,应鼓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参考重点名牌大学的教材,结合本校本专业的特点与条件改编或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形成自己的特色。实验教材编写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注意详略适当,富于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实验教材应注重吸收当前国内外新技术、新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内容一般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与使用说明(方法、规程、安全)、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自选实验应写清范围和要求,综合性实验或设计性实验应写明实验目的、要求、提示等。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相应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教学方案,在学期期末及时将本单位下一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学时数、任课教师、上课地点等)通过实践教学综合管理系统排入课程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 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力争实现公共基础课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按照开设实验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组,应力求使得每个学生均能充分动手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公共实验实践课程按照1:50配备,各类专业实验课1:15-20配备实验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课程第一次做实验时,实验指导老师应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老师要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情况记录表、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表等。
第四章 实验指导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参加实验教学指导。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人员选聘条件要求
1.实验指导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4.实验指导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5.记录好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
7.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和更新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8.及时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
衡水学院 学生实验(训)守则》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写出预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等。
第二十五条 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凡缺做实验者,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独立设课实验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应做出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按1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独立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分。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试成绩单独记载,考试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1.实验预习;
2.实验操作;
3.实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4.实验态度和表现;
5.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在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1.检查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及执行情况。
2.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对实验教学实行质量监控管理。
3.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验开出率。汇总各教学单位报送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
4.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5.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编制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6.协调各有关教学单位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7.协调实验教学用房。
第三十三条 各院、部职责
1.组织制定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计划、并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督促、检查、审定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督促与检查,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5.安排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所承担的外系实验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外单位在本学院所开设的实验课程,检查场地、设备、组织、登记及考核情况。
6.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及实验教师职责
1.实验室主任要领导组织实验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教师要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案(讲义),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地做好实验教学各项工作。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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