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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8日 00:0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塑造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教师和学生均应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严禁任何舞弊、有失公平和虚假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与毕业论文等)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考核成绩载入《衡水学院学生历年学习成绩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非闭卷考试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组织领导。考务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考试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二级学院(部)的考试安排。
   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试卷分析、成绩登统、补考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3、安排校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组织学校考试巡视。
   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建议,送学生处处理。
   5、汇总各院(部)期末考试总结,做出全校考试工作总结。
   6、其他相关工作。
    (二)院(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
   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和本院(部)考场巡视。
   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组织补考。
   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建议并报教务处。
   6、学生动员会。向学生讲明复习考试的目的和要求,申明考试纪律,并通过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其他考核形式由各院(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试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八条
考试安排。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半学期课程在期中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公共教学部确定并通知各二级学院;专业课程由各二级学院安排。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如需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各二级学院应在考试前一周前将本单位本学期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编制全校期末考试安排表。考场及考试时间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学院按要求布置考场。考场内应做到前、后、左、右拉开距离,一般要求实行考场座位编号,学生对号入座。也可采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考核混合编位方法。使用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专用教室等进行考试的,有关单位要确保考场环境和设施符合考试要求。

  第十条
监考安排。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并确定一名主考。考生8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超过80人且小于10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4人以上监考。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学院合上的课程,考生所在学院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补考时监考人员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各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相关要求。教务处及各院(部)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例如开卷笔试、口试、操作性考试等)或允许使用专用工具(如计算器)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预先提出,经院(部)批准后提前通知学生和有关监考教师。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院(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要求。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创新意识。

  第十三条
试题难度要求。试题难度应与课程目标及拟考核的知识、能力水平相适应,题目既要考核知识,更要考核学习能力;要有适量的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综合性试题和体现知识迁移的试题。一般情况下,50%的试题为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2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考核。应当尽量避免单纯考核记忆水平的题目(特别是客观题的命题),试卷总体难度应使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学生都能及格,并且及格的学生确已达到了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命题计划。每一份试卷在命题前均应制作《命题计划表》(附件2),以确定考试试卷在知识内容、能力层次和题型方面的计划安排。综合考虑试题的质量和数量,合理分布考题的覆盖面,时间以中等学生110分钟能答完为限。避免出现试题偏少(多)、难度偏低(高)的现象。考核知识内容的选择,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既要注意覆盖面,又要选择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各课程的考核应尽量做到集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二)同一课程统一命题。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必须在考前三周同时命出水平和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A卷、B卷)作为正考和补考使用,A、B卷的重复率要求不超过15%,每套试卷中与近两年考试使用过的试卷重复的试题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5%;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需由各二级学院据专业特点统一格式打印。
  (三)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四)试题要措词严谨、表述准确、卷面清晰、文句通顺、用字规范、标点无误。
  (五)试卷定稿前必须由命题教师试作,确保试卷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宜,发现有问题及时更正。
  (六)试卷所附的参考答案应正确、清楚、完整;一个题目有多种答案或有多种解答方法的,均应给出答案;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便于阅卷教师掌握和操作;在解答的主要步骤或解答要点处,要按知识点分别赋分,并用累加的方法给出整个题目赋分的分值。
  (七)同一套试卷不应当出现内容重复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题
  (一)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审题小组。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
  (二)审题组的责任: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三)审查合格的试卷由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指定A、B考卷(确定的A、B考卷不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保管、分发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统一负责。试卷印制前应认真核对参考学生人数,以免出现差错。

  第十八条
考前复习与辅导
  (一)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二)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三)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相关文件处理。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严肃考试纪律。为严格考试工作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人员工作守则》,监考人员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试卷批阅及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阅卷规范

  (一)阅卷方式
   课程考核试卷应以教研室(课程组)为单位,采取集体评卷方式,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阅卷教师。阅卷工作应在当学期期末(期中)考试全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二)阅卷要求
   1、教师在阅卷时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批阅,避免出现漏判、错判以及随意扣分、送分现象。
   2、阅卷一律用红色字迹的笔批阅试卷。
   3、阅卷工作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不准一人评阅全卷。试卷批阅标记由各教研室规定并按此统一要求执行。
   4、记分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要求准确、工整。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实得分,不写扣分。大题中各小题写实得分。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整题未答题的,在该题上画一个大圆圈,圆圈大小要盖过该题所占页面的一半以上。
   5、阅卷教师须在“评卷人”栏签名。

  (三)试卷批阅的标记
   1、对于客观性题目,例如填空、选择、判断题,答案正确的,不用做标记;答案错误的,在学生答案的相应位置以“×”标记; “×”大小要与试题字号相当;各小题得分相加为该题总得分,标注在大题题号左侧。
   2、对于主观性试题,如证明、简答、解释、翻译、分析、计算、论述、作图等,要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知识点赋分。对于一个小题答案完全正确的,不用标示,将应得分数标在该小题左上角,如“5”;小题答案不完全正确的,在得分点处以加分标记(如“1”,“2”等),各得分点的分数相加作为该小题的得分,标记在该小题的左上角;小题答案完全错误的,用“×”表示;各小题得分之和作为所在大题的总得分标在大题题号左侧。主观性试题的评阅不得在试题上没有任何标示就赋分。各教研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为细致的评阅标记。
   3、小题得分直接标注;大题得分写在题首得分框内,同时在答题纸或试卷首页得分框内填写大题得分;
   4、对于在试卷批阅中的误批,应在批阅错误处或分数改动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5、批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阅无关的字迹。

  第二十一条
复核规范
  (一)复核教师选派。试卷复核工作由教研室主任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教师担任。
  (二)复核内容及要求
   1、复核阅卷教师是否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批阅试卷、各大题的题首得分是否与各小题得分和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正确、是否有误判或漏判现象、阅卷教师是否签名、得分更改处是否签名。
   2、复核教师须在卷首“复核人”处签名。
   3、复核教师在复核过程中详细记录复查情况。复查结束后,应向阅卷教师反馈评卷不合规范之处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试卷质量分析规范
   1、试卷分析分为命题分析、难度分析、学生掌握情况分析、总结或建议、教研室及系部意见五个部分。
   2、难度分析是对试题及试卷难易程度的分析,是衡量试题和试卷质量的重要指标参数之一。每门课程的试卷难度分析以教师任课的教学班为单位进行。难度分析方法为任课教师计算出该班每大题和整个试卷难度指数。
   3、任课教师应在教学班难度分析和成绩分布的基础上分析命题质量。
   4、为减轻教师工作量,难度指数计算以大题为单位,其公式简化为:每大题的难度指数P=该题学生平均分/该题满分,整篇试卷的难度指数P=班级平均分/100。难度指数越高说明试题和试卷越容易。
   5、各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对试卷分析报告表进行细化,但需经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装订规范
  (一)试卷装订顺序
    1、试卷档案封面;
    2、考场记录表
    3、课程考核方式审批表
    4、命题计划表
    5、学生成绩登记表(包括平时成绩)
    6、试卷分析报告表
    7、试卷审核表
    8、试卷样卷1份
    9、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1份(纸型与试卷大小一致);
    10、学生答卷(与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学生姓名的顺序一致)。
考场记录表、试卷分析报告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因小于试卷,装订时与试卷样卷、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学生答卷左上角对齐。学生平时成绩要附相应材料,平时成绩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各院(部)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二)补考试卷按如下顺序单独装订:
    1、试卷档案封面;
    2、考场记录表;
    3、命题计划表
    4、学生成绩登记表;
    5、试卷审核表
    6、试卷样卷1份
    7、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1份;
    8、学生答卷(与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学生姓名的顺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存
    装订成册的试卷由各二级学院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七章 非试卷考核课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试卷考核课程的总体要求
  (一)非试卷考核的课程是指我校采用标准笔试试卷(闭卷、开卷)考核方法之外的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即采用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训操作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
  (二)采用非试卷考核方式的任课教师,必须在距期末考试四周之前向所属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递交课程考核审批表及评分标准。
  (三)考核内容必须符合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四)考核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纸张,并写出必要的信息(包括班级、专业、姓名、学号、课程名称、相关的题目等)。
  (五)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提交学生成绩登记成绩表,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必须提供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支撑材料。
  (六)按下列顺序装订:
     1、封皮
     2、考核方式审批表
     3、评分标准
     4、学生成绩登记表
     5、实验成绩表
     6、平时成绩表
     7、课程考核分析报告表
     8、平时成绩支撑材料:
     9、实验报告
     10、结课材料(包括结课论文、报告、设计等。)   


第八章 考试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院(部)都要对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前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于第四周做出全校考试工作总结。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水学院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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