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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考场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6日 00:00           ★★★
总 则 为严肃我院考风考纪,以营造全院学生诚信应考的良好氛围,促进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养成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完美人格,依据《衡水学院课程考核与计分办法》第27条-31条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学生证等指定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2.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3.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4.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5.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等诸项信息填写清楚。
6.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教务系统中以“0”分记,并按《衡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7.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9.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10.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查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条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1.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
(1)不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等);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笔袋、文具盒、课桌桌面、课桌抽屉、身体、衣服等处发现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电子通讯设备、录放音设备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信息的;
(12)请他人代或替他人考试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院公告栏张榜公布;
(4)院党总支坚决执行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5)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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